公告日期:2020-07-16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马钢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增持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二〇年七月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1000226/F, NCI Tower, A12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22, China电话 Tel: +86 10 6569 3399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马钢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增持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致:马钢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马钢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投资”)的委托,就其增持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股份”)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中国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本次增持相关各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就与本次增持相关的问题向有关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增持的相关各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认;2、本所得到马钢投资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本次增持的相关各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4、在相关法律意见需要依赖于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的结果方可出具时,本所假设该等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的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并且相关法律意见系基于该等前提假设而出具;5、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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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 600808股吧 http://600808.h0.cn公司名称:马钢股份
股票代码:sh600808
市场类型:主板
上市日期:日
所属行业:普钢
所属地区:安徽
公司全称: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Maanshan Iron & Steel Company Limited
公司简介:马钢股份公司是中国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和重要的钢材生产基地,是中国最大钢铁生产和销售商之一。公司主营业务为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与产品销售、钢铁产品延伸加工、矿产品采选、建筑、设计、钢结构、设备制造及安装、技术咨询及劳务服务等。公司以结构调整、创新...
注册资本:77.7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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