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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文件一、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存储等业务做统一要求,以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二、上市公司不得与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集团财务公司或财务结算中心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单位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三、上市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充分认识到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安全性所承担的主要责任,审慎进行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新增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四、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前,应建立系统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切实保障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防止由此引发上市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每一年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集团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贷款利率的标准,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及制定依据,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资金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等。上述关联交易协议内容应对外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做出承诺。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文件一、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存储等业务做统一要求,以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性。二、上市公司不得与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集团财务公司或财务结算中心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单位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三、上市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充分认识到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安全性所承担的主要责任,审慎进行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新增大股东占用...